上班中暑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上班中暑可以认定为工伤
每到夏季,总会出现一些中暑患者,特别是在一些露天作业和存在热辐射的高温作业岗位,更是常见。
 上班中暑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第1张除了职业性中暑可以认定为工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救互救能力。
摄 贡俊祺
职业性中暑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说到职业性中暑,国家《职业病目录》已经将职业性中暑列入其中。《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职业性中暑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因为这是一种在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因体内热平衡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
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017年8月25日,晶昶公司员工贾某在工作中中暑并于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1月9日期间住院治疗。晶昶公司为贾某支付了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医疗费132,801.50元。2017年12月14日,贾某经诊断为职业性重症中暑(混合型)。2018年1月4日,贾某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4月11日,贾某被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十级。
后晶昶公司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贾某返还医疗费以及家属住宿费、餐饮费。晶昶公司表示已经为贾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故贾某应当返还上述费用。但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的费用。晶昶公司支付住宿费以及餐饮费时系自愿,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曾与贾某协商一致该笔费用需要贾某返还,故晶昶公司现要求返还“住宿费、餐饮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
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对晶昶公司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晶昶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也不予支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21030号民事判决)
职业性中暑必须由专业机构诊断
中暑认定为工伤必须是“职业性”的——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诊断职业性中暑,还必须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的疾病,才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
2019年8月8日下午,建南运输公司驾驶员程某在人民路地铁十四号线豫园路站工地清洗土方车过程中,突然昏倒在地。后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梗死”。程某称自己没有任何遗传疾病,“脑梗死”系由于在高温下持续露天作业诱发,理应被认定为工伤。但黄浦人社局经调查收集了原告就医记录、调查笔录、工作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了解到程某并未在高温下持续工作,且在2019年4月因头晕请过病假,认为程某突然昏倒在地的情形属于突发疾病,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黄浦人社认(2019)字第925号)
另外,职业性中暑必须由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因此,劳动者在排除危急情况病情稳定后,还应当前往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在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后,还要在规定时间内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均可提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应自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劳动者本人提出的,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业病的病发并非必须发生在劳动者的工作过程中,且对于职业病的诊断,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如据报道,2017年7月的一天,天气炎热,工作中的湖州某电机公司员工徐某感到身体不适,于是回家卧床休息,没想到这一躺就陷入昏迷,送医救治后被诊断为“热射病后遗症”。2018年,经德清某医院职业病科诊断,鉴定徐某是“重度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后来,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某为工伤,经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徐某为“三级”工伤伤残。
但建议劳动者一旦中暑,还是要尽快及时就医,因为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就医,肯定更加有利于职业性中暑的举证。
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能认定工伤
除了职业性中暑可以认定为工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017年7月27日,王某在长兴杰浩公司位于本市松江区的生产车间工作,该车间通风条件较差,无空调,工作时间为8时至18时。王某在18时左右头晕难忍,请假后步行回出租屋内休息,在途中晕倒于22时左右被人发现报警,被120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急诊ICU抢救,后亲友要求转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于次日13时30分宣布临床死亡。
2018年4月17日,王某之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0月24日,松江区人保局作出松江人社认(2018)字第219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视同工伤。后长兴杰浩公司请求一审法院判令撤销区人保局作出的决定。2019年8月13日,一审法院驳回长兴杰浩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沪0112行初411号)
需强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是按上述法条视同工伤的条件之一。如蒋某系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盛水产有限公司的搬运工,因加班及天气炎热中暑突发疾病,经120急救车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蒋某下班离开单位5个多小时后在其租住房屋楼下因心脏、呼吸骤停死亡。蒋某突发疾病死亡时已下班离开工作岗位多时,且不在工作时间内,故不具备上述法规规定的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行终519号行政判决)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救互救能力,尤其要针对农民工人数较多的建筑工地、露天作业等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行业领域,减少因在高温天气作业造成中暑事件的发生。
在疫情防控期间,要特别注意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避免因不科学佩戴呼吸防护用品导致中暑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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