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保护工人的合法利益

综述

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最熟悉的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工作原因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核心要素。但在实际情况下,往往存在工作分工模糊、职能交叉或临时工作内容,难以准确把握是否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

案情

袁某系甲公司员工。2020年12月1日,袁在甲公司车间用切割锯切割木板时,不小心被切割机割伤右脚,然后去医院住院。2021年4月,袁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袁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A公司拒绝接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 2020年12月1日,A公司安排袁加工金属板。袁用角磨机切割木板时受伤,与工作无关,不得认定为工伤。

被告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一、我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程序合法。2020年12月1日上午9点50分左右,袁某工伤事故发生在公司车间。袁不小心用切割锯切割了右脚。虽然袁当时从事的工作不是由A公司安排的加工金属板,但切割板也是为了工作和公司的需要,完全符合工伤识别标准。因此,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第三人袁某表示,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结论有事实依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审判过程中,各方对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到的事故伤害没有异议。重点是,应确定为工伤。袁受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1)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应当确定为工伤情况。

裁判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制定和实施本条例的目的是“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因此,要理解“因工作原因”,首先要看员工是否为单位利益工作,在本案中,袁用切割锯切割木板,不小心割伤了右脚,切割了车间拆下的包装机的木板。其声明是切割木板放置在工具架上,方便放置工具。虽然没有从事A公司平时安排的加工金属板,但A公司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袁切割木板是为了个人利益,因此,可以认定受伤时的行为与其工作有关,不属于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其他不相关的个人行为。“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但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不应局限于表面意义,而应局限于雇主通常提倡的“从事自己的岗位工作”。

袁遭受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应认定为工伤。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评析

从社会实践的角度来看,虽然许多中小企业的工人明确了工作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客观情况或方便工作,工作内容的临时变化更为常见。在工伤鉴定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考虑工人是否完成工作,是否符合雇主的合法利益,这种情况只严格按照工作分工“一刀切”,不仅与社会现实脱节,而且不利于解决矛盾。《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保护工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要确定工人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就要把握合法性、工人倾斜保护和法律利益平衡的原则,避免严格或宽大的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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