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自身疾病,不是工伤

一般认为,属于自身疾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但在工作中因事故伤害引起的腰椎间盘突出症,应认定为工伤。

网络配图

由于工作原因导致腰椎间盘突出症,不属于工伤争议很大。法院如何判断这样的争议?小今天请看以下两个例子:

案例一:属于自身疾病,不是工伤

2013年6月9日,原告周在公司装车时会发现腰部不适。2013年7月1日,经A医院检查,CT报告显示L4-5间盘突出。2013年9月9日,B医院诊断:1、腰痛,2、腰椎间盘突出症。C医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2014年11月14日。2014年5月19日,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鉴定申请表,申请工伤鉴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周不服诉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院认为周的诊断没有受伤记录,因此无法得出周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结论。此外,原告提交的诊断结论不符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因此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不当。法院驳回了周的诉讼请求。(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5)虎行初字第12号

案例二:是事故造成的,是工伤造成的

崔是牧业公司的员工。2016年12月28日上午9点左右,崔在单位3号牛棚清扫通道时,被同事A驾驶的拖拉机挤压,背部、腰部、胸部等部位受伤。崔随后报警,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周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鉴定申请表,申请工伤鉴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公司拒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崔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上述规定,属于工伤鉴定范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崔作出的工伤鉴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程序。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皖0121行初29号

责编:刘靓

关于作者:

社保查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