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48小时限制”标准明显不合适

工伤认定的“48小时限制”标准明显不合适,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纠正。有关部门应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不一刀切地以“48小时限制”作为工伤认定标准,使工伤认定最大限度地回归工伤工人的初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之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自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实施以来,该规定一直没有修改,争议不断。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梁金辉建议尽快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科学识别和优化“48小时限制”,有效加强对工伤和死亡的法律保障。(《法治日报》3月10日)

工伤认定的“48小时限制”一直备受争议。面对现实中因“48小时限制”而反复发生的工伤认定困难事件,全国人大代表建议通过完善法律终止工伤认定的“48小时限制”,响应舆论关注,值得有关部门关注。

坦白说,设定48小时的工伤认定时限,不是故意提高工伤认定门槛,而是尽量减少工伤认定漏洞,从而有效保护绝大多数工伤工人在更大范围内的合法权益。毕竟,工伤认定不仅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也关系到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可持续支付。设定严格的时限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随着医学的发展,在先进医疗技术设备和药品的帮助下,越来越容易维持患者的生命体征。许多患者的抢救时间已经超过48小时,然后将工伤识别限制在48小时以内,这不仅违反了抢救患者的医疗规则,而且可能使工伤职工家属因工伤保险赔偿而被迫放弃抢救和治疗,这很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极端事件,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有必要与时俱进,修改和完善现行工伤保险条例。

更重要的是,工伤识别的“48小时限制”标准本质上是将不确定的社会风险转移给弱势工人,不仅不公平和公正,而且偏离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旨在保护工人。同时,这一标准也挑战了如何有效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明确规定“48小时限制”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即使法院倾向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伤工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可能从工作性质、工作原因和突发疾病死亡的相关性进行具体分析,支持原告的工伤认定要求,导致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终屏障。虽然近年来许多法院开始适当放宽工伤认定标准,但由于“48小时限制”的法律规定,地方法院的判决不同,也消除了司法权威。

鉴于工伤识别“48小时限制”标准的频繁缺点,近年来,许多专家呼吁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来取消。然而,由于识别标准变更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最高法律在2014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既没有取消“48小时限制”的识别标准,也没有扩大解释,因此“48小时救援无效死亡”无法识别为工伤案件源源不断地涌现。

“明者因时而变,智者随事而制。“工伤认定“48小时限制”标准明显不合时宜,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纠偏论证。在全国两会上,梁金辉代表建议完善“48小时内死亡”条款,并就提高其灵活性和适用性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不一刀切地以“48小时限制”作为工伤识别标准,使工伤识别最大限度地回归工伤工人的初衷。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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