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工伤 雇主拒绝接受

通讯员古林 记者王玮丽

南通网讯 清洁工王在清理垃圾时感到不适,回家休息。结果,他死在家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他是工伤,但雇主拒绝接受,并提起了行政诉讼。记者昨天了解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作出了维持一审的最终判决,认定王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然死亡,符合工伤法律情况,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王和肖华公司(笔名)之间有劳动关系。肖华公司安排到如皋市下原镇的一些村庄进行垃圾清理和运输,负责将分散的垃圾集中到指定的地方。王的工作区固定,工作时间没有固定要求,但需要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一天早上,王出去工作,工作到一半,因为身体不适回家。回家后,王的父亲找到了村医生。经过简单的询问和面对面的咨询,村医认为他无法治疗王。他建议王去医院。村医离开大约一个小时后,王摔倒在地死亡。

王死后,他的妻子罗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王的死亡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确认王受伤为工伤。肖华公司拒绝接受,向南通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经审理,南通开发区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视为工伤。王可以独立决定固定区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当身体突然不适时,王选择回家休息,这是合理的,没有不当之处。王某回家一个小时左右就死了,这是合理的时间。王突然不适、回家、就医、死亡的整个过程是连续的,很难排除身体不适与猝死的相关性,符合法律视为工伤情况,因此判决驳回肖华的诉讼请求。

肖华公司拒绝接受,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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