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发传单的路上受伤,人力资源和保险局作出了确定工伤的决定

员工在发传单的路上受伤,人力资源和保险局作出了确定工伤的决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决定。海淀区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公司的请求。

案 情 简 介

原告思远教育公司声称,公司主要从事儿童书法业务,员工马是公司的营销专员,负责发放业务传单,登记客户信息。2020年11月,马向人保局提出工伤鉴定申请,称在前往生活广场发传单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认定工伤,后人保局决定认定工伤。但马某一直在公司附近1公里内发传单,事发当天前往离公司3公里左右的商场推广是不合理的。因此,原告认为马擅自离职回家造成事故,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并要求撤销工伤决定。

被告人保局辩称,马受伤时准备前往的生活广场距离公司约3.5公里,人流量大,有利于业务拓展。因此,生活广场应属于马的合理工作区,受伤地点应符合前往工作区的合理路线。思远教育公司在人保局办理工伤认定过程中,未提交马某非工伤证据材料。综上所述,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 院 审 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视为工伤。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思远教育公司与马签订的劳动合同,马的工作内容是营销推广、营销推广和客户排水,实际工作内容是发放业务传单注册客户信息,工作内容决定其工作对象和工作场所不固定。公司指定马的工作区域是公司所在地附近的幼儿园、小学和社区活动广场。马去的生活广场离公司约3.5公里。开摩托车大约需要12分钟。周末人流量大,有利于马完成业务。因此,生活广场应属于马的合理工作场所,受伤地点符合去工作场所的合理路线。同时,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马因事故受伤回家,思远教育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驳回了思远教育公司的诉讼。

判决结束后,思远教育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1.工伤认定的情况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最终工作;(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的;(4)职业病;(5)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6)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7)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其他工伤情况。

2.如何理解“工作场所”?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单位要求的规定把握“工作时间”。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因工作需要休息,也应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可以根据员工的日常工作场所和领导临时分配的工作场所来掌握。“事故伤害”包括工人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造成的事故伤害。

在这方面,法官提醒大多数工人、雇主,应正确理解“工作场所”的范围,不仅限于主要工作场所,还包括一些次要工作场所或临时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区域,如工人参加会议室、销售人员从仓库到营业厅的道路等。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仅限于“日常工作场所”、“公司安排的工作区”的,既不符合日常生活常识,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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