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

工伤认定

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填写《事故伤害报告表》;

(死亡事故或一次伤害3人以上(含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鉴定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

协助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鉴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审计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在工伤认定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

根据工作需要,进入相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依法查阅与工伤鉴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记录;

与工伤鉴定相关的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材料。

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收集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

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有关人员配合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工伤医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可以先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参保人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发生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工伤鉴定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鉴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相关信息。

区、县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评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评估结论。必要时,劳动能力评估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天。劳动能力评估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评估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和停工期待遇、残疾待遇或工伤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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