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认定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那么,工伤保险如何保护工伤呢?新修订的内容是什么?《实施办法》对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认定管辖权有哪些规定?记者近日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

建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体系框架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省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省级统筹制度。加强工伤预防,发挥工伤保险预防的优先作用。统一管理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收支。省政府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税部门,明确按照“以支定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完善了参保缴费和工伤认定管辖的有关规定。增加参保缴费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等特殊情况的参保方式。在明确工伤认定管辖一般原则的同时,规定了工伤认定管辖两种例外情况。对提供旅游、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新就业形式的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作出了指导性前瞻性规定。

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和调整。首先,明确工伤职工复查鉴定后,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除一次性残疾补贴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新的残疾等级支付;符合残疾津贴的,按照高原则,根据复查鉴定结论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或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核定残疾津贴。其次,明确残疾津贴、生活护理费、支持亲属养老金的调整,适应省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另外,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有关责任。

不同类型的单位如何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不同类型的单位如何为员工缴纳保险费呢?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对工伤保险缴费的规定主要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员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职工同时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向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如何保护工伤?

新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种情况下工伤认定的管辖权。那么,工伤保险如何保护工伤呢?在哪里可以确定工伤?员工如何参加保险支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根据国家和省“授权、授权、授权、授权、服务”的要求,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处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那么,如何保护工伤保险呢?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治疗因工作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工伤职工应当到省、区市经办机构公布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设备配置机构进行治疗、康复和辅助设备配置。紧急情况下,您可以先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期间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陪同。未派人陪同的,应当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并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按月支付陪同费。

符合残疾津贴的,按照高原则,根据复查鉴定结论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或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核定残疾津贴。残疾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残疾津贴,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个月起计算发放。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六级残疾的,应当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残疾津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根据残疾津贴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至十级残疾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就业关系的,经办机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

本报记者秦昕

关于作者:

社保查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