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有重大误解吗?是否构成明显的不公平?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8日,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从事木工工作至2020年4月18日施工任务完成,每天工资2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2020年5月8日15时左右,员工在工作中受伤。2020年8月17日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11月28日,员工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2万元,终止工伤保险关系。2020年12月3日,鉴定员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残疾10级,2020年12月18日确认员工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7月30日。随后,员工提起诉讼,认为《工伤赔偿协议》明显不公平,协议约定赔偿金低,约定赔偿金低于法定赔偿金的50%,视为无效。

◆双方焦点◆

工伤赔偿协议有重大误解吗?是否构成明显的不公平?

◆法院观点:无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等法律可撤销合同。◆

法院认为,在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员工已知道自己的行为被认定为工伤,并已申请劳动能力残疾等级鉴定。《工伤赔偿协议》是三方协商达成的一次性伤残赔偿协议,是各自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劳动能力残疾等级鉴定结果出台前五天仍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他们应该对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后的法律效力和风险有足够的了解和预见。从赔偿协议的内容来看,不仅规定了赔偿金额,还规定了参考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工伤赔偿中包含的具体项目,表明双方都知道工伤赔偿的法律标准,因此无法确定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至于是否构成明显不公平,公司已向员工支付全部医疗费用23206.3元,并按协议向员工履行赔偿1.2万元,员工一次性残疾补贴58737元,一次性医疗补贴8391元由相关行政部门支付。员工在本次工伤中获得的赔偿金并不明显低于其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法院认定《工伤赔偿协议》是本案当事人在充分协商、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等法律可撤销合同。员工申请残疾程度鉴定并被评定为十级残疾,不能推翻双方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的事实,因此不支持员工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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