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48小时限制”备受争议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梁金辉在全国人大期间提出,要以人为本,结合当今医疗发展水平,尽快完善《工伤保险条例

多年来,工伤认定的“48小时限制”备受争议。根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与商业保险不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范畴,涉及劳动者、企业、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相关部门等多个主体,涉及面广。如果标准识别过于宽泛,将不可避免地增加企业的道德义务,增加企业的就业负担;标准识别过于有限,偏向企业,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平地说,在此背景下,在尽可能平衡不同利益需求的情况下,将工伤认定期限设定为“硬”标准也是立法选择。

然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仅仅依靠死亡和救援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往往会面临与情理脱节的局面。

看一个案例:此前,某地一名门卫在岗位上突发脑出血,61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未认定工伤,法院也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可以说,法院裁判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但当时的判决结果却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案件的一个细节表明,从医学的角度来看,员工在送往医院几个小时后被诊断为脑死亡,但为了让他们的孩子看到他们父亲的最后一面,他们的家人不得不选择上呼吸机来继续他们的“生活”。61小时和48小时不到一天,但结果却大不相同。家庭成员得不到经济补偿,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也挣扎在爱情和法律的两难境地。

法律法规的适用不仅要有其制度刚性,还要在具体实施中注入更灵活的人文关怀。在工伤认定48小时内做出更符合立法意图的“宽松”、灵活的解释可以进一步满足公众对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善意期望。(傅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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