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拒绝接受员工外出洽谈业务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近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上诉案件,用人单位拒绝接受员工外出洽谈业务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基本案情

生效劳动仲裁裁决认定原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与第三方安有事实劳动关系。2019年7月4日,安某在某商厦洽谈业务,从商厦二楼到一楼取车时不小心扭伤了右膝。2020年4月15日,安某向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贸易有限公司拒绝接受,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安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安在谈判业务过程中意外受伤,应当依法确定工伤情况。原告拒绝接受,并向沧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视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定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定外出学习或会议;(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安在谈判业务时意外受伤。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法官后语

在现实生活中,员工经常因工外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和地点不固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事故没有发生在单位内部,但工作场所已经延伸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间也延长到工作期间。因此,在确定合格员工的伤害时,应广泛了解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外出时并非所有伤害都属于工伤,必须是因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事故和自然灾害。

工伤保险可以使员工及时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为重伤员工提供长期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大多数员工在外出时因工作原因受伤时,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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