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再次细化

2023年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颁布的11周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相较从前不断完善,下面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是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并施行的。其主要内容有16条,还附有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主要保障了女职工怀孕及产后的权益,相关规定多达6条,分别是: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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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特别规定》的细化

目前,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宁夏等16个省(区)已经颁布了《特别规定》实施条例或办法,均对女职工产假、“四期”保护、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卫生费、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检查等作了细化规定。

当然,随着时代变化,《特别规定》基于女职工生理特点对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的程度、范围等方面都面临新问题、新挑战。对于女职工权益的保护,仍需我们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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