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吗?

案例号:(2021)渝01民终3523号原因:失业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裁判日期:2021.5.17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级:二审裁判要旨:劳动者以劳动受伤为由,向用人单位邮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本质上仍是“不因意愿中断就业”,但就业和人才中心发布的失业保险停止表显示“劳动者自愿辞职”,劳动者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重庆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吗?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大泽公司是否应向汤秋里承担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累计时间确定。具体分为:(6)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的为1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应当重新计算缴费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失业应当领取但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根据发现的事实,由于大泽公司在汤秋里没有办理失业保险,但在2015年12月开始支付,大泽公司违法行为,导致汤秋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汤秋里的工作年限,应享受19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唐秋里以工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大泽公司原因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离职,唐秋里未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根据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和唐秋里在二审中的陈述,损失期为2020年4月至12月9个月。由于在一审审判结束时,是否应在审判后获得失业保险待遇赔偿尚不确定,一审法院认定唐秋里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8个月,但在解决当事人诉讼负担的基础上,对一审审判结束后造成的损失进行了处理。因此,唐秋里应承担的失业保险待遇期为9个月,金额为12960元(1440元/月)×9个月)。综上所述,大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由于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唐秋里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判结果: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15362号民事判决撤销;二、重庆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汤秋里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2960元;三、驳回汤秋里的其他诉讼请求。重庆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承担一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受理费10元,由重庆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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