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扣发劳动者工资

    [案例]苏州某基础工程公司在2005年1月28日拒绝支付陈某提出的5个月工资10000元,经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陈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陈某是安徽省黄山市人,2004年3月来苏州进入工程公司从事财会工作,双方之间迟迟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工程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2000元。同年9月起,工程公司因为效益不好,没有支付陈某和其他职工的工资。到了10月底,公司又以其没有会计上岗证为由,通知办理移交手续。     尽管陈某有不同意见,公司还强行收取了财务帐册,但在当时,因工程公司并没有安排他到其它岗位工作,陈某每天去单位无事可做。年底工程公司补发了其他职工9月份以来的工资,但没有支付他工资。2004年12月下旬,陈某再次要求安排工作,遭到了工程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在财务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随后回安徽老家过元旦,1月28日回苏向单位追索拖欠的工资时,双方意见不一致。2005年2月3日,陈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令工程公司支付2004年9月至2005年1月28日的10000元工资。     工程公司对拖欠陈某2004年9月和10月4000元工资没有异议,但认为他从11月起没有再从事财会工作,不应再支付月工资2000元,而是按照待岗人员每月支付生活费255元。工程公司还认为:陈某居住的房屋,虽由公司出面承租,但从2004年3月以来每月租金500元,应由本人承担,从工资中扣除租金5500元,工资和租金相抵,公司不存在拖欠其工资的问题。双方之间的工资争议,经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了事实,在多次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作出裁决:1、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2、工程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2004年9月至12月工资8000元。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均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公司在2005年4月上旬主动履行了仲裁裁决。     [评析]     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裁决,一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实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陈某2004年12月30日离开单位后,双方的劳动关系虽说已经结束,但应当出具一份有效的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以防止今后可能再出现的纠葛。二是陈铁生没有会计上岗证,工程公司不再安排其从事财会工作,并无不妥。但是,工程公司应当安排其从事相近的管理工作,工程公司没有这样做,也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而是安排其待岗,每月支付255元生活费,显然是不妥当。     工程公司作为民营企业,没有向本人送交待岗通知,也没有可以安排陈某待岗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因此应当承担没有安排其合适工作的责任,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待遇。但是,陈某在2004年12月底回老家休息一个月,不应由公司支付工资。三是在住房租金问题上,工程公司与陈某之间没有任何约定,2004年3月至7月,工程公司也没有在他的工资中扣除过房屋租金,因此,现在要从其工资中扣除5500元,缺乏相应的依据,不能支持。(共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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