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停止失业保险待遇

[基本情况]

2020年6月,李因原公司改制裁员失业,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从下个月开始每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工作人员明确告知,重新就业的,应当通知当地社会保障机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两个月后,李申请了一家新公司重新就业。但重新就业后,李不仅没有主动告知当地社会保障机构他的真实就业状况,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经调查,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李某重新就业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0091元。2022年8月底,李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调查。

[法律后果]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除退还骗取的全部失业保险待遇外,对其骗取保险的罚款7万元。经法院判决,李某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款3000元。

[相关法律]

●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2)征服兵役;(3)移民;(4)享受月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培训的。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责令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欺诈公私财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 根据我省各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状况,经过研究,我省实施了“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1、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城市。欺诈数额较大的起点在6000元以上;巨额起点在10万元以上;特别是巨额起点在50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城市,欺诈起点4000元以上;起点6万元以上;起点50万元以上。

【郑重提醒】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国家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和保险欺诈!

在此,江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郑重提醒大多数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及时联系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停止失业保险待遇,不要尝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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