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福建提高失业保险费支付标准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自2023年1月1日起,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计划》,提高了泉州省失业保险费支付标准和失业金支付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缴费基数的下限和上限。个人缴费基数的下限标准低于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逐步提高到60%;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全省缴费率统一。单位按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降费率政策。

失业保险金标准从70%到80%统一调整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调整后,市级、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的失业人员可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原来的1372元/月至1568元/月提高到1764元/月;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失业人员,可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1267元/月至1448元/月提高到1629元/月。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计算基础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相应调整。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计算基础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相应调整。(泉州晚报记者吴宗宝 通讯员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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