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我国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此后出台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 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由于我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出台时,我国的《立法法》尚未出台,《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一条也明确规定“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故《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位法的问题。   此外,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第九条明确指出,1997年5月1日以后,加班加点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二条中亦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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