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变更的5种情形及裁判规则(实务干货)
曾经一个员工,因为不服从公司把他的工作从深圳调到广州, 就跟公司起了冲突,后来打起了官司。 这个案子一直打到广东省高院,高院的意见是, 劳动合同上写的工作地点是“广东省”,作为一个成年人, 应当清楚工作的范围在省内, 公司会根据经营的需求在广东省内对工作进行调动,因此公司没错。 这个案例出来后,影响了很多企业的管理方式, 一个深圳本地的小企业,在外地根本没有任何业务, 劳动合同上的工作地点都敢写 “全国”。 但是辽宁省沈阳市中院的案例,则对类似情况作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案情简介 郭小姐是某食品公司的员工,一直以来都在辽阳工作,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辽宁省,并且约定: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工作地点。 后来,公司要求郭小姐去铁岭工作,并要求第二天直接到铁岭分公司报到。 郭小姐就不乐意了,自己常年在辽阳工作, 先生孩子都在辽阳,一下去铁岭,人生地不熟, 还要长期与家人分居,于是就拒绝到分公司报到。 公司一看,这还得了,员工不服从管理,以后还怎么管人? 于是直接一封《解除通知书》就发给了郭小姐。 说她拒不服从公司安排,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 纠纷就此引发。 最后法院认为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公司向郭小姐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理由是:工作地点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工作地点的约定应具体明确, 并符合履行劳动合同的实际需要。工作地点的变动不仅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 还应有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最大化, 法律不允许任何一方滥用己方强势地位, 变相作出对对方明显不利、排除对方选择工作地点权利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地点” 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能在相对稳定的岗位和地点从事自己的工作。 如果允许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不明确, 会导致劳动者对劳动地点的确立和变更丧失预见性, 进而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可有可无, 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相悖。 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小知识 面临企业的调岗,劳动者应当这样应对: 首先,判断企业调岗是否是合理的。 需要判断企业是因经营需要调岗,还是恶意调岗? 如果是根据经营需要调岗,那么作为劳动者还是应当尽力配合。 如果因为调整后的工作地点离原本的生活区域太远, 可以与公司协商增加交通补助或者搬家补贴。 如果是恶意调岗,就需要积极的收集证据, 比如录音等,为日后合法合理维权做好准备。 其次,在企业正常调整工作地点的情形下, 如果你实在不接受工作地点变动,作为劳动者应当努力向企业说明原因, 并争取留在原工在地点,或者也可以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给予一定补偿。 当然这个补偿是否是法定补偿,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 综合考虑劳动合同的约定,实际工作地点变动程度,公司调动的合理性等。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相信每个人在生活中都会遇到不同法律问题。 100%的人,在老师的指导下都有所收获。有的守护了自己的财产,有的捍卫了自己的权力。 不管是货款难收还是劳动纠纷等,老师们都能巧妙的化解。关注后私信老师就可以咨询自己的法律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