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不过关,就可以“扣完为止”?

5、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吧! 这里建议用人单位最好不要以“劳动者不胜任岗位要求”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会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实践中,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岗位要求”的,凤毛麟角。1、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怎么胜任岗位要求”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有以下两条: 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6条,对“不能胜任工作”进行了定义: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员工无法完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绩效考核不过关,就可以“扣完为止”?, ,第1张2、民诉法的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用人单位要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岗位要求”,则需要证据证明劳动者能力如何不胜任岗位要求。 3、用人单位除了要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岗位要求”外,还必须证明,已经对劳动者经过了培训、调岗,劳动者仍然不胜任岗位要求。 4、在经过以上程序后,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支付其补偿金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5、如果经过以上程序后,用人单位想让劳动者马上消失,等不及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了,那除了支付补偿金外,还必须再多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岗位要求”,也没有经过上述的培训、调岗程序,就以“劳动者不胜任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是补偿金的2倍。 绩效考核不过关,就可以“扣完为止”?, ,第2张根据上6点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一旦要以“劳动者不胜任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大、证据要求高又多,不管能不能证明不胜任,风险都很大:证明了劳动者不胜任岗位要求,得培训、调岗,支付补偿金,或者补偿金再加1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了,又以这个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补偿金,即赔偿金。劳动法说了,能力不行不是劳动者的错呀!(劳动法:我没这么说,但我就是这个意思!) 那如果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建议拿出以下证据,垂死挣扎一下:1、提交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规定了具体什么是“胜任工作”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说明书等。 2、用人单位进行了培训,协商一致的调岗证明,调岗后第二次岗位仍不胜任的证明 绩效考核不过关,就可以“扣完为止”?, ,第2张3、劳动者签字的《绩效考核表》像销售岗、计件的生产岗,这些能以数字量化业绩的岗位是比较容易考核的,但是像办公室岗位、研发岗等岗位是比较难以量化绩效的。绩效考核,必须是客观的、公正的、合理的,劳动者签字认可的,且有一定周期的才可以。如果是末位淘汰制这种没有道理的考核方案,证明力微乎其微,要承担不利后果。作为劳动者,虽然不负担举证义务,但是也可以拿出证据证明,自己胜任岗位要求:1、在该用人单位升职、得过“优秀员工”等荣誉称号。 2、用人单位领导、同事对自己的肯定。相关法律依据  绩效考核不过关,就可以“扣完为止”?, ,第4张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绩效考核不过关,就可以“扣完为止”?, ,第2张 2、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绩效考核不过关,就可以“扣完为止”?, ,第2张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绩效考核不过关,就可以“扣完为止”?, ,第7张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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