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严重违纪,用人单位“炒”人是否违法?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为苏州某外资企业的员工,公司认为王某通过群发电子邮件,恶意诋毁其主管同仁的人格,故依据公司内部的奖惩管理办法,于2016年3月11日对王某作出重大违纪辞退处理。王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公司辩称,公司依法制定了符合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包含有威胁、侮辱他人言行的”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肆意群发带有人身攻击、侮辱人格等词语的电子邮件,给公司部分同仁及其家属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影响极坏,已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公司为严肃规章制度,防止这种挑衅公司的行为再发生,对王某作出了辞退的决定。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公司所提供的“规章制度”—《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公司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无法律效力,公司不能依照该办法对王某作出违纪辞退处理。因公司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王某双倍赔偿金。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公司内部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是否合法有效。       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明确才能对其员工具有约束力。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制定程序合法。 一方面,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应当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即企业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谓“明确”,即企业应当将规章制度采取公示、对员工培训、签订合同时告知员工等方式让员工知晓。       本案中,公司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虽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由于该办法未依法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且未有证据表明公司已将该规章制度以一定方式告知王某,故该规章制度无法律效力。公司依据无效的规章制度对王某作出辞退决定也无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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