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求职要找合法职业中介机构

    [案例]:春节过后,小王和几个同乡第一次离开农村到城市找工作,刚下火车便被人拉到某职业介绍所。该职介所给他们介绍了送货员的工作,说好每月工资700元。在交了20元登记费和150元的劳务中介费后,被介绍到一家商场工作。当他们几人拿着该职介所提供的地址找到该商场时,得到的结果却是商场目前不需要招工。小王等人回到某职介所让其再给找单位,却被告诉现在没有合适的工作,先回去等着。小王等人发觉上了当,于是要求退钱,但该职介所根本不予理睬。小王等人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经调查核实,该职介所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也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属非法职业中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职介所做出处理决定,责令其退还收取求职者的费用,停止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并处以罚款。      [评析]: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秩序,《劳动法》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及申请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具体办法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6条规定:“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7条规定,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查合格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开办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持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应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相应的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过职业介绍资格培训,并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构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非法职业中介,《规定》明确了处罚措施。第36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在本案中,该职业介绍所没有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也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资格,而且其所进行的非法职业介绍活动坑骗求职者,严重侵害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本案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该职介所退还收取求职者的费用,停止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并对其进行罚款的做法是正确的。      近一段时间,非法职业中介特别是坑骗农民工问题较突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领导都非常重视,劳动保障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如改善政府部门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更为便利的求职服务,加大对农民工技能培训,严厉查处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等,对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作为求职者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一是要学习掌握一定的技能,拓宽求职渠道,提高就业竞争能力;二是要知法、学法,增弱法制观念,求职应到全法的职业中介机构,避免受到非法职业中介的坑骗,同时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要通过正当途径加以解决。(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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