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内兼职属于严重违纪吗?

          【案情简介】王某是J医院的聘用医生,医术精湛,经常有其他医院请其去会诊。2009年12月,某妇幼保健医院请他利用休息时间帮忙完成一个课题,随后王某与该妇幼保健医院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随着课题研究的深入,王某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越来越多,在J医院上班期间经常迟到、早退,J医院分配给他的工作也不能按时完成。J医院在了解情况后,院长找其谈话,告知其行为违反J医院的规章制度,对自身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希望王某尽快解除与妇幼保健医院的劳动合同。但是,王某不同意,随后J医院向王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不服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认定J医院的解除违法,请求经济赔偿金。       【仲裁结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1、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2、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例中,王某在J医院工作的同时,又与妇幼保健医院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王某在妇幼保健医院的课题研究中,投入的精力和时间过多,严重影响了其在J医院的正常工作,院长代表医院与其谈话后王某仍不改正,王某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情形,因此J医院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评 析】 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需注意以下事项:首先确实掌握相关证据;其次严格履行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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