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三次合同后,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辞职

案例  今年8月1日,张先生向单位递交了《辞职通知书》,声明:“本人依法提前30天通知单位辞职,本人最后工作日为8月31日,特此通知”。8月15日,在单位的安排下,双方交接完毕,但是单位要求其当天离职,工资计至离职当天。  随后,张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张先生的请求能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吗?    个人离职缘何变为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的义务;同时,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就可以离职,这是劳动者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张先生根据劳动法规定,提前30天向单位提交了书面通知,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延续至8月31日。  而在8月15日,单位要求张先生离职,且工资结算到8月15日,等于提前15天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由张先生提出的个人辞职转变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张先生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可以的到劳动仲裁的支持。    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呢?  用人单位提前让劳动者离职,没有恶意,毕竟员工本身想离开,而且也已经交接完工作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用人单位构成单方解除,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建议用人单位对老张的工资直接支付到8月31日,并告知劳动者后面的两个星期,他可以自由掌握;或者让老张书面确认本人自愿提前到8月15日正式离开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就可以避免违法解除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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