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被扣一个月工资?

案例  2012年6月,王先生入职某公司做销售,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满后,王先生若提出辞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否则扣除一个月薪资,代替提前通知期。  2013年7月,王先生谋求了一份新工作,于是王先生提出辞职申请,一周后双方办完手续,王先生前往新单位上班。  离职结算工资时,王先生被告知他属于是违约辞职,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扣除了他的7月份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了。  公司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王先生的7月份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未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被扣一个月工资?  一、何谓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但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给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由此可见,代通知金仅仅是只单位对劳动者的单向支付,不存在劳动者对单位支付的行为。因此王先生与单位的代通知金的约定是无效的。公司不能扣除王先生的7月份工资。    二、哪种情况下才可以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而设置了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期;  2、双方约定有竞业限制义务,切单位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在本案例中,若单位执意按照合同约定扣除7月份工资,王先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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