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工作时间,员工拒不执行工作任务

        案例  刘先生是某公司的行政经理,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刘先生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按标准工时支付刘先生工资。  刘先生对这家公司很中意,入职之后努力工作。当日工作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下班后刘先生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  然而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签,刘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  公司认为,公司实行的是加班审批制度,按照该制度,只有经过公司审批同意的加班才认定为加班,公司并未安排刘先生延时加班,刘先生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并且没有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是否认定为加班?   一、如何认定加班时间?   判断是否存在加班有三个标准:  1、每天工作时间是否超过8小时;  2、每周工作时间是否超过40小时;  3、每周是否至少休息1天;(至少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只要以上三个标准,任一标准不达标,都存在有加班时间。本案例中刘先生提供的考勤记录证明刘先生确实存在加班时间。    二、有加班时间是否可以认定为加班?   不一定!   《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其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  本案例中,刘先生未履行公司的加班审批程序,又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加班是公司安排,因此刘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    有一种加班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即可认定为加班: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  总之呢,加班一定要加的明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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