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公司如此解除合同合法吗?

案例  刘某大学毕业后到某贸易公司上班,任职销售人员。薪资为底薪1800元+提成;由于公司的销售人员流动大,在试用期期间,公司只与刘某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过了三个月试用期后,公司才会与之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期间,如果员工无法胜任工作岗位,公司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后,刘某连续两周没有达成公司的销售业绩目标,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刘某解除合同。  那么只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公司如此解除合同合法吗?    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公司如此解除合同合法吗?  不合法!  首先,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贸易公司和刘某之间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属于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  其次,虽然根据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  1、双方约定了有效的试用期;  2、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最后,贸易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合同,需要支付刘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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