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协商一致就调岗,要求经济补偿金却被驳回?

案例  林女士在一家大型超市从事会计工作。2012年8月,部门领导找林女士谈话,认为其近期工作状态不稳定,失误频繁,无法胜任会计工作,公司准备将其调整到收银部工作,但尚未作出最终的书面处理决定。  林女士认为工作失误的责任并不在自己,自己仍然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双方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林女士仍继续在财务部上班,但部门领导不再向其布置工作。  后来在部门安排的一次业务考核中,林女士无故不参加考核而得分为0,排在末位。随后,公司正式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对其进行调岗,要求其三天之内必须去收银部报到。  林女士认为这是公司故意针对她,一气之下林女士便不再去上班。10天后,公司以旷工为由属严重违纪辞退了林女士。  林女士不服,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最终仲裁驳回了林女士的申诉请求。    未协商一致就调岗,要求经济补偿金却被驳回?  在此案例中,林女士的做法有以下失误的举措,导致仲裁请求被驳回:  1、调岗不一定要协商一致  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仍不能胜任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劳动法》在立法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做出的保护性措施,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自主管理权。  因此,企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调整其工作岗位无须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    2、无故不参加考核  在超市并未正式对林女士做出调动处理之前,其仍属于财务部员工,应当遵守该部门相关规定并接受管理。  所以,林女士放弃参加考核的机会,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其本人承担。  3、无正当理由拒绝报到  林女士在接到调岗通知后不到新岗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停止工作,已构成旷工违纪的事实,用人单位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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