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买新建商品房并已签购房合同,可提取公积金付首付的,还有哪些情况可以提取的?随社保网小编来看看。
8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关于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法》的通告。文确定了五种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情况。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
青岛市批复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在青岛市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签购房合同,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法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法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