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南京实施细则即将到来

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南京实施细则即将到来。昨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优化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购房款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时,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最高金额不得超过首付金额;需要向公积金存款银行网点申请,资金直接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卖方账户。《细则》即日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本细则,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员工需要与开发企业或卖方签订协议,双方同意使用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这是申请业务的前提。

对于预售商品房,提取的资金将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于现有商品房,提取的资金将直接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细则》规定,买卖双方不得委托他人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付总额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

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开发企业无权按照协议向购房者支付。购房人员与开发企业终止《商品房认购协议》的,可以凭终止认购协议材料和《公积金提取受理收据》向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提取审核登记。如果买卖双方终止了股票房屋销售合同,买卖人员可以到住房公积金存款银行网点申请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审计登记,取消股票房屋销售合同和公积金提取受理收据。

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开发企业违反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市房地产局督促其返还相应资金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公积金中心和市房地产局将跟踪相关提取和购买交易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的非法提取行为。

办理业务所需的承诺书和委托书可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记者 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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