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2.产前检查项目按照广东省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执行;
3.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产科行业规范和参保人妊娠的实际需要确定检查项目及其检查次数。
注意:
1.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
2.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